申请人:四川丰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局长。
第三人:王某均,蜀新建筑公司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主任。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开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7号)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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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