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鱼游戏平台官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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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鱼游戏平台官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现代宜居型农房建设,持续改善农房风貌,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25号)等要求,结合开江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锚定县委“1144”总体部署和“一城一区一枢纽”建设战略重点,把农房建设作为推进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完善农房功能,提高农房品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主攻方向,持续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打造“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村住宅,全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考核机制,成立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开江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体旅游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具体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宅基地审批、建设施工监管、房屋质量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风貌管控等相关工作。在乡镇(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时,突出专业能力,补充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专业技术力量;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镇(街道)专业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二)优化农村住房建设审批

3.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开江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4.农村住房选址应当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加油站、公路、铁路、电力高压线路、采空区及燃气设施两侧控建区和行洪泄洪通道。按照非必要不切坡原则,严格控制在切削山坡后平整的土地上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要切坡的,坚持“切坡必先治、治后再建房”原则,同时选址要尽量避开临河、临坎和临岸区域。各乡镇(街道)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引导村民科学选址、适度聚居。鼓励和支持村民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房。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履行行业监督和指导责任,加强切坡建房安全管理政策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应进行切坡建房安全风险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意见作为宅基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各乡镇(街道)

5.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优化审批、监管、验收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宅基地规划和审批具体流程参照《开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操作指南供建房户使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启用农村建房管理线上平台,推动审批、建设、管理全程数字化,让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数据(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过程监管、建房数量统计等信息一目了然,打通“部门、信息、监管”三大壁垒,农房建设工作端口前移,实现“一窗受理”“联审联办”“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

(三)推行农村住房勘察设计建设

6.县住建局组织辖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安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团队,全覆盖落实“一片区一团队”工作机制,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进行常态化现场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7.各乡镇(街道)要推广使用《达州市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和《开江县农村田居建房图集》(以下简称通用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民延续和传承川东北传统建筑风貌。对于3层以下(不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跨度6米以下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低层住房)可选用通用图集或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非低层住房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各乡镇(街道)应当引导建房村民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推行带图报建制度。同时,县住建局按照房屋造价高低,进一步优化农房通用图集供农户免费使用,并积极协调设计单位适当降低建房施工图纸编制费用供建房户使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

8.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建设施工监管、房屋质量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建立奖励举报制度,落实农村住房建设日常巡查制度(户籍人口3万以上设立3名镇级巡查员,户籍人口3万以下设立2名镇级巡查员),在村(社区)设立巡查信息员(由村、社区常职干部兼任),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严格执行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六到场”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9.农村住房建设应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装配式建筑。县经信局牵头建立本地建材企业名录库,供群众选择,入选企业必须满足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公道、群众公认度高。县经信局要会同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推动农村住房建设所需的大宗建材下乡,送货上门。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10.县人社局、县住建局按照“培管分离”模式,按程序选定专业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要求的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建房审批人员、镇级和村级巡查员等)和乡村建设工匠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和从业技能。将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乡村建设工匠纳入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范围,培训合格后发放合格证书。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每三年开展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

11.对于农村低层住房,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建房村民委托取得资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对于农村非低层住房,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建房村民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并办理相应施工手续。未取得资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一律不得从事农村住房主体及基础部分施工,乡村建设工匠一律不得直接承揽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住建局

12.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册管理制度,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积极探索乡村建设工匠积分制管理模式,搭建乡村建设工匠、房屋设计单位与建房农户信息化交流平台,畅通农户选择渠道。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本辖区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组建工匠联盟,成立乡村建筑工匠服务站,提供咨询服务供农户选择。加强组织培训,提升业务知识和应急安全技能知识水平,推选业务能力强、个人素质高、群众认可度高、敢于坚持原则的工匠作为本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匠带头人,制定工匠公约,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加强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住建局

13.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引导建房村民购买房屋安全相关保险,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农村住房建设承揽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推广建房村民建设“三格式”化粪池,确保粪污不外溢,保护生态环境和水体。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4.乡镇(街道)应当指导、监督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实施改(扩)建,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加层或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

(五)严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15.农村住房改(扩)建或新建竣工后,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房村民与承揽方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新建房屋在验收时,必须要拆除旧房复耕。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农村住房使用监督管理

16.强化对转为经营用途农村住房的安全监管,农村住房转为(用作)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相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17.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经营性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查验房屋使用人(产权人)是否改变原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切实加强审批后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相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

18.各乡镇(街道)可通过自查、聘请专家和采购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全覆盖拉网式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对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洪涝灾害易发区、采空区、地质灾害易发点等重点区域内擅自加层或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对装修的住房要严格审批,严禁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时间长或年久失修的、损坏(伤)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等农村住房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一列出清单并告知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体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奖惩机制

19.县级相关部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出台农村住房建设奖补政策和标准。

20.有下列行为的,由乡镇(街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相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等违规行为。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使用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抓落实,明确专门人员,压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对不作为、乱作为和因履职不力而造成农村住房建设管控不到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明确职能职责。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乡镇(街道)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度,做好辖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工作,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内容进行建设、切坡未治理建房、不按图施工、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证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揽农村住房建设和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保障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严禁辖区出现违法违规建设。县住建局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适时开展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的动态巡查,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村村通广播等平台,采取召开院坝会、印发宣传手册、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建房村民使用通用图集,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使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违法后果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步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附件:1.开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制度.docx

          2.开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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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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